员工请假照护重度失能母亲被公司开除

三茅网 2026-10-08 09:50 5.3k 阅读
本报讯 (记者陈丹丹)母亲重度失能、保姆突然离职,员工请假照护家人,不久后却被公司以“旷工”为由开除。用人单位依规管理,但“规”之外还有“情”与“法”。9月30日,《工人日报》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,法院近日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。

2023年5月,王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维修工。2025年7月,因家中保姆突然离职、母亲重度失能需专人24小时照护,王某通过微信向带班主管李某请假,表示自己暂时无法到岗。
“那就先歇假吧,回来补假条。”李某回复道。此后,王某一直未能返岗。该科技公司在一周内先后三次向王某发送限期返岗通知,要求其回公司办理书面请假手续。
对该通知,王某表示知情,但同时也说明母亲瘫痪在床需要照护,自己仍无法离开,且已在持续寻找能够照顾母亲的新保姆。
2025年7月底,王某与李某约定到公司楼下沟通。但到了约定时间后,李某并未出现。王某因母亲无人照料,先行离开。
同年8月1日,该科技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,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。不久后,王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并主张由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。对此,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请求。而后,王某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王某的母亲于2024年12月被评估为重度失能,确需24小时照料。家中保姆的突然离职,致使老人陷入无人照护的紧急困境。此外,王某离岗前已向带班主管请假并获得许可。在公司三次发送返岗通知后,王某虽未返岗,但已说明无法到岗的具体原因。王某亦依约来到公司进行沟通未果,因担心母亲无人照料而先行离开。
法院认为,“旷工”应指劳动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经批准而缺勤的行为。该案中,王某因母亲重度失能、急需照护而离岗,事出有因,且已履行请假手续,不具备无故旷工的主观恶意,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。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亦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内涵,劳动者在母亲重度失能的紧急情况下离岗履行赡养义务,不应轻易被认定为“无故旷工”。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构成违法解除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48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。
最终,法院判决公司须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。

认定旷工不能只看“没来”,更要看“为什么没来”

张雪薇旷工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,必须是劳动者“无正当理由”而缺勤。上述案件中,王某因母亲重度失能、急需照护而离岗,已向公司请假并获得许可,在双方沟通过程中亦未消极回避,其行为不具备无故旷工的主观恶意,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。
公司固然有权依照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,但在员工面临家庭急难时,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适度容忍义务。该案中,法院并未因王某“确实没来上班”就直接支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,而是深入审查了该员工的离岗是否存在正当性。这正是该案的特殊之处,即“既要保护企业用工管理权,也要守住劳动者基本生存与人伦权益的底线”。
孝道人伦是公序良俗,司法应当予以守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8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在母亲重度失能、急需24小时照护的紧急情况下,劳动者暂时离岗履行赡养义务,是基于人伦常理的必要安排,不应轻易被评价为“无故旷工”或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。
该案亦提示企业,在面对员工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到岗的情形时,须审慎行使相关管理权。解除劳动合同应被作为“最后手段”,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解雇劳动者。上述案件中,结合王某的具体情况,该科技公司可以优先与员工进行协商,选择更为温和的管理方式,而非直接单方解约。
与此同时,司法裁判不能脱离社会常情。若员工因照顾病重的母亲而被公司径行开除,这一情形既背离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,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。对于上述案件,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公司解除违法,正是以司法温度守护人伦底线。
依法规范用工,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,也是对用人单位自身长远发展的负责之举。一家兼顾制度刚性与人文关怀的企业,更能赢得员工的忠诚、社会的尊重。
(作者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)
来源:工人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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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7月底,王某与李某约定到公司楼下沟通。但到了约定时间后,李某并未出现。王某因母亲无人照料,先行离开。
同年8月1日,该科技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,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。不久后,王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确认自己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并主张由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。对此,仲裁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请求。而后,王某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王某的母亲于2024年12月被评估为重度失能,确需24小时照料。家中保姆的突然离职,致使老人陷入无人照护的紧急困境。此外,王某离岗前已向带班主管请假并获得许可。在公司三次发送返岗通知后,王某虽未返岗,但已说明无法到岗的具体原因。王某亦依约来到公司进行沟通未果,因担心母亲无人照料而先行离开。
法院认为,“旷工”应指劳动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经批准而缺勤的行为。该案中,王某因母亲重度失能、急需照护而离岗,事出有因,且已履行请假手续,不具备无故旷工的主观恶意,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。孝道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,亦是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内涵,劳动者在母亲重度失能的紧急情况下离岗履行赡养义务,不应轻易被认定为“无故旷工”。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,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构成违法解除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48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,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。
最终,法院判决公司须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该案判决现已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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孝道人伦是公序良俗,司法应当予以守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8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在母亲重度失能、急需24小时照护的紧急情况下,劳动者暂时离岗履行赡养义务,是基于人伦常理的必要安排,不应轻易被评价为“无故旷工”或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”。
该案亦提示企业,在面对员工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到岗的情形时,须审慎行使相关管理权。解除劳动合同应被作为“最后手段”,用人单位不可随意解雇劳动者。上述案件中,结合王某的具体情况,该科技公司可以优先与员工进行协商,选择更为温和的管理方式,而非直接单方解约。
与此同时,司法裁判不能脱离社会常情。若员工因照顾病重的母亲而被公司径行开除,这一情形既背离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,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。对于上述案件,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公司解除违法,正是以司法温度守护人伦底线。
依法规范用工,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,也是对用人单位自身长远发展的负责之举。一家兼顾制度刚性与人文关怀的企业,更能赢得员工的忠诚、社会的尊重。
(作者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)
来源:工人日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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